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海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金融业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96]政字第172号
颁布时间:1996-04-30
1996年4月30日 琼财税[1996]政字第172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财税局: 各地在财务税收检查中,发现一些金融企业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将部分应收未收利 息不记营业收入,甚至少数金融企业对利息收支搞“两本账”。请示对不记营业收入 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账外账的利息收入、三年以上逾期贷款的利息收入是否征收营 业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计征营业税问题,我厅曾以琼财税函[1995]政字第 228号文作了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金融企 业贷款凡在账务上计算利息,不论是否记入营业收入和损益,都视为营业税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实现,应当征收营业税。 二、各金融企业要对照税法规定自查自纠,对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贷款行为营 业税重新计算和申报,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必须认真执行新税法的规定;加强对金融业营业税收入 的督促检查,将应收的税款及时组织入库。
上一篇: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调整电于游艺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下一篇: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省汽车运输总公司实行单车内部责任制承包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