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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
琼财税[1994]地字第119号
颁布时间:1994-02-22
1994年2月22日 琼财税[1994]地字第119号 各市、县税务局、财政局,洋浦财税局: 国发明电[1994]2号《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称: 根据国发[1993]85号《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为了保 证教育费附加及时、足额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 征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 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 二、按照改革的税收征收管理规定,教育费附加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负责征收。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的按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营业税附征的教 育费附加,作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的按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的按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 三、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原则上应单独填开“缴款 单”,以“教育费附加收入”科目,按上述收入归属的规定,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 方金库。 四、其他事项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五、本通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已经征收的,应尽可能按新的附加率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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