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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琼财税政字[1997]295号
颁布时间:1997-04-18
1997年4月18日 琼财税政字[1997]295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及洋浦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7] 5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5号《关于转发 (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中“关于逾期贷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规定执行,正确确定金融机构的计税营业额。 附件: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7〕51号)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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