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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发[1994]第 100号
颁布时间:1994-11-30
1994年11月30日 琼国税发[1994]第 100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交纳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情况补充明确如下: 中国烟草海南公司及所属的海南卷烟厂,已于一九九三年底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 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其他各市、县的烟草公司,其所得税一律就地缴入 地方库。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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