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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95] 所字第93号
颁布时间:1995-03-21
1995年3月21日 琼财税[1995] 所字第93号 省地方税务局、征税中心,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征税中心,洋浦财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68号《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 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 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农牧、渔业、水利、气象、农机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细则及税收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纳入所得税征 收范围,按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农业、农牧、渔业、水利、气象、农机企业的纳税人按以下具体办法执行: 1.从事养殖业、种植业、捕捞业的农业、农牧、渔业企业,以及农业部门所属 的兽药、饲料、环保、能源产品的生产企业、农机具修造企业和农作物良(原)种场、 园艺牧产场、种畜禽蜂场、渔(苗)种场,分别以总公司、总厂或总场为纳税人,就 地纳税。 2.农业、农牧、渔业、水利、气象、农机企业主管部门兴办的流通领域的各类 公司和上述企业与外系统兴办的联营企业,均按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就地征收所得税。 三、农业、农牧、渔业、水利、气象、农机企业,可以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所得 税优惠政策、其中对各级农业部门所属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 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经营管理站“八五”后两年暂不征收 所得税。 四、对海南农垦总局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由国税系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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