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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中央驻琼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94]所字第561号
颁布时间:1994-09-22
1994年9月22日 琼财税[1994]所字第561号 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局、稽查局,省征税中心,各市、县财税局,征税中心,洋浦 财税局: 为了便于加强对驻我省的中央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中央企业缴纳企 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 在驻琼的中央企业中,除国家专业银行、保险公司、邮电部直属的邮电通 信企业、铁道部直属的运输企业、中国民航总局直属运输企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文件列举的中央企业以外,其他驻我:省的各类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 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二、 中国烟草海南省公司及所属的海南卷烟厂,属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文件指 名的中央企业,其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所属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各市、县烟草公司属 地方企业、其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就地缴交地方金库。同时,我厅琼 财税(1994)所字217号第二条关于各市、县烟草公司所得税缴纳入库问题的规定停止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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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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