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海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国内贸易部、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直属、所属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94]所字第217号
颁布时间:1994-04-13
1994年4月13日 琼财税[1994]所字第217号 各市、县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94]财工字第48号《关于你部所属物资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 务问题的通知》、第59号《关于你公司所属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 知》和第60号《关于你局直属企业实行统一所得税后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 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上述中央在海南的直属、所属企业一律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二、除文件指名的公司外,中国烟草海南省公司所属各市、县公司及烟厂的所得 税也应按规定就地征收入中央库。 三、请各单位按税款所属时间,认真抓紧落实,及时组织征收入库。 请遵照执行。
上一篇: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对外来(省外)建筑安装工程企业如何征收所得税的批复
下一篇: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若于优惠政策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