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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对新开办的内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计算获利年度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92]所字第604号
颁布时间:1992-08-22
1992年8月22日 琼财税[1992]所字第604号 各市、县税务局,本厅税务征收局: 关于企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待遇开始获利年度的计算问题,我厅琼财税〔88)所 字第28号文第一款第3点明确:“《办法》第四条第1至第6款所说‘开始获利年度’ 是指1988年度及其以后年开办的企业(包括1988年以前开办的、尚未建成投产经营的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获取的利润在按规定抵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后仍有利润的第一年度。 《办法》规定的免税期应以这一年度开始计算……”。现据一些企业反映,对于新开 的企业其生产经营不足一个年度而当年有经营利润的,视为“开始获利年度”,开始 给予减免税优惠照顾,使企业不能完全享受足优惠期的优惠待遇显得不合理;另外, 对新开办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开始获利年度”的解释也不一致,不利于内外 资企业公平税负。对此,经研究,对新开办的内资企业享受免、减税优惠待遇问题重 新明确如下: 一、凡是新开办的内资企业其生产、经营时间不足一个年度而当年有生产经营利 润的,可就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按现行税法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计算获利年度, 从下一纳税年度起,有盈利才开始算获利年度,给予按规定享受减免税照顾。 二、本规定从一九九二年起执行。但对一九八八年以后、一九九二年以前新开办 的企业在获利年度仍没有按原规定给予减免税优惠照顾的,可按上述规定计算执行; 对一九九二年前新开办的企业在获利年度已给予优惠照顾的,不论优惠期限是否届满, 均不得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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