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契税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信托投资公司转制为航空证券公司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22号
颁布时间:2004-07-23
2004年7月23日 财税[2004]122号 北京、上海、深圳、河北、湖北省(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央关于党政机关金融类企业脱钩工作要求,经批准,航空信托投资公司整 体改制为航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公司转制过程中,航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 受原航空信托投资公司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所涉及的契税,予以免征。 (3)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