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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湖北等省(区)电信资产重组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4]898号
颁布时间:2004-07-08
2004年7月8日 国税函[2004]898号 湖北、湖南、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财政厅,海南、云南、陕 西省地方税务局:? 根据《电信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01]36号)的精神,经国务院国有 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对所属的湖北、湖南、海南、贵州、云南、 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等十省(区)的电信业务资产进行了重组改制,将其 中拟上市资产划转至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控股的中国电信股份有 限公司整体收购了这些全资子公司。根据现行契税政策的规定,现就上述重组过程中 涉及的有关契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在湖北等十省(区)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承受集团公司 划转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收购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属于股权 转让行为,不予征收契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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