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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土地、房屋权属抵缴社会保险费免征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1]483号
颁布时间:2001-06-21
2001年6月21日 国税函[2001]483号 湖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以房地产作价抵缴养老保险金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湘财农税 [200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件》(国务院第259号令)中关于 “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的规定,对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 险、失业保险)征收机构承受用以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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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转制为证券公司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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