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契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登记不征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2]771号
颁布时间:2002-08-16
2002年8月16日 国税函[2002]771号 宁波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股权结构变动变更名称应否缴纳契税 问题的请示》(甬财政农[2002]3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因北京首创集团受让其26.62%的股权而于2000 年更名为宁波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哈工大八达集团受让宁波首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16.62%的股权,企业再次更名为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由于股权变动引起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并因此进行相应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 更登记的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3)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
下一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转制为证券公司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