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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161号
颁布时间:2001-10-31
2001年10月31日 财税[2001]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为了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现就企业改革中有 关转制重组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公司制改造 公司制改造,是指非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要求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 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经批准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在公司制改造中,对不改变投资主体和出资比例改建成的公司制企业承受原企业 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对独家发起、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发起人土 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国有、集体企业经批准改建成全体职工持股的有限责 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其余涉及土地、 房屋权属转移的,征收契税。 二、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改建为一个企 业的行为。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企业存续,其他企业解散的, 为吸收合并;设立一个新企业,原各方企业解散的,为新设合并。 企业合并中,新设方或者存续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权属,如合并前各方为 相同投资主体的,则不征契税,其余征收契税。 三、企业分立 企业分立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 的企业的行为。分立有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 派生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企业的,为存续分立;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 为新企业的,为新设分立。 企业分立中,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 四、股权重组 股权重组是指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或出资发生变更的行为。股权重组主要包括股 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或出资部分或 全部转让给他人;增资扩股是指公司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单位、个人募集出资、发行股 票。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 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 收契税。 五、企业破产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依法宣告 破产的法律行为。 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 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本通知发布前,属免征事项的应纳税款不再追缴,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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