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契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免征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9]572号
颁布时间:1999-08-23
1999年8月23日 国税函[1999]572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监狱管理部门接收土地及地面建筑物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 收悉。现批复如下: 监狱管理部门是对犯罪人员执行刑罚的机关,其所承担的公务有一定特殊性, 除干警办公用房外,监舍也是执行公务的必备条件。因此,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 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视同国家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免征契税。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在收购处置不良资产中免征契税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