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房产税
>
正文
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房产纳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地字[1988]25号
颁布时间:1988-02-13
1988年2月13日 财税地字[1988]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 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部(87)财税字第033号文规定“对军队整编期间交由军队房地产经营管 理机构管理的营房,在1987年12月31日前,暂免征收房产税。”为了支持军 队充分利用整编后的空余营房,现决定对这部分营房的免税期延长到1988年12 月31日,从1989年1月1日起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在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前就已用于生产经营和出租等并按 规定缴纳房产税的房产仍照章纳税,不适用于本通知。 (2)
上一篇:
财政部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等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出租及营业用房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