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房产税
>
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
财税地字[1987]12号
颁布时间:1987-07-22
1987年7月22日 财税地字[198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 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以下简称武警部队)的性质,经研究,决定对其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可比照对 军队房产征免税的规定办理。现通知如下: 一、武警部队的工厂,专门为武警部门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 备(指人员装备、军械装具、马装具)的,免征房产税。生产其他产品的,均按规定 征收房产税。 二、武警部队与其他单位联营或合资办企业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三、武警部队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无租出借的房产,由使用人代缴。 四、武警部队所办服务社的房产,专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 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 五、武警部队的招待所,专门接待武警内部人员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 征收房产税;二者兼有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税。 (2)
上一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
下一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