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城填土地使用税
>
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2]1272号
颁布时间:1992-08-17
1992年8月17日 国税函发[1992]12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国税函发[1991]20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 物资储运企业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至1991年底已经到期,应恢复征收土地使 用税。但考虑到目前物资储运企业的经营状况,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的物资储 运企业的露天货场、库区道路、铁路专用线等非建筑物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可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按照下述原则处理: 一、对经营情况较好、有负税能力的企业,应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经营情况差、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在授权范围内给予适当减免土地使 用税的照顾。 (2)
上一篇:
国家税务局关于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营房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适用税额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