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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国税地字[1989]14号
颁布时间:1989-02-03
1989年2月3日 国税地字[1989]14号 为了支持水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对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 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 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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