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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字[1988]260号
颁布时间:1988-11-02
1988年11月2日 财税字[1988]260号 1984年9月1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 制和发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发布的税收条例草案, 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因此,国务院1988年9月27日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应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 机构的用地。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中关于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 止执行的规定,是指各地制定的对内资企业以及单位和个人的用地计收土地使用费的 办法。但不影响各地依照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的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在华机构用地计收土地使用费办法的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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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如何缴土地使用费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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