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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号
颁布时间:1998-09-25
1998年9月25日 国税发[1998]155号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 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 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 究,现明确如下: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 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 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 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 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 助性质的支出。 三、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zgswb9810270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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