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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司、监管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已按内销比例征税的料件加工的产品出口税收问题的复函
税综[1996]283号
颁布时间:1996-10-31
1996年10月31日 税综[1996]283号 黄埔海关: 你关电话请示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按进料加工合同内销比例进口料件生产的产品又 出口,对这部分产品所用进口料件已在进口时按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征税,其所征税款 能否予以退还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进料加工合同规定的内销比例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已在进 口时按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征税验放,因此,不应再作为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记入《登记 手册》进行管理。至于由上述料件加工制成的产品又出口,应按照对一般贸易进出口 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正常的出口退税手续,即只退相应的国内税,而不能退还关税 和进口环节税。 以上请研究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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