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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收取保证金问题的通知
(89)署监一字第454号
颁布时间:1989-09-17
1989年9月17日 (89)署监一字第454号 各省市自治区经贸委(厅)、外贸局、财政厅(局),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广东海关分 署,各局、处级海关,各省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省辖市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各直 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为促进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健康发展,经海关总署、财政部、经贸部、中国人民 银行、国家税务局共同研究,并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少数来料加工进口料件采取收 取保证金的管理办法。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海关对少数资信不好、管理混乱,或有走私违法前科的企业所经营来料加工 进口的料件,已批准的拆解旧汽车和废旧家用电器来料加工合同进口的料件,以及需 要加强管理的特定的进口料件,先收取相当于进口税款的保证金,加工成品出口经海 关核销后,退还保证金。 对于大多数资信较好、正常开展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所进口的料件,仍按现行办 法管理,免收保证金。 二、对需预交保证金的企业或特定的进口料件,由海关在合同备案时予以明确。 加强企业向主管海关交纳保证金后,海关始予核发登记手册。 三、加工企业交纳保证金有困难的,可凭来料加工合同生效的批文或备案证明书 和海关出具的证明书(见附件一,海关总署规定统一格式,由各关印制)向当地银行申 请保证金贷款,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发放。企业缴纳的保证金,由银行划入海关在该行 开设的保证金专户。 四、海关按加工企业实际加工复出口和经批准内销的成品所耗用进口料、件数量, 开具退还来料加工保证金证明书(见附件二)。银行凭退还保证金的书证明相应收回 贷款。经批准内销的部分料、件或成品(国家限制进口的,需交验进口许可证),由 海关开具税款缴款书通知企业缴纳税款。 如发现企业或其有关责任人走私、违法,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 处罚实施细则 》和海关总署、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对于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 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理,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扣收税款和罚款解缴入库。 五、银行的保证金贷款应专款专用,不准用于其他支出。保证金专项贷款的具体 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发。 一、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十月十日起实施。 附件:一、来料加工企业申请保证金贷款证明书 二、退还来料加工保证金证明书 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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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和第六条第一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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