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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军工企业进料加工管理问题的批复
(90)署监一字第590号
颁布时间:1990-07-06
1990年7月6日 (90)署监一字第590号 北京海关: 你关(90)京关税字第150号请示收悉。 鉴于军品加工出口不同于一般进料加工,所需特殊原材料不能按实际规格、品种 进口,造成加上成品与进口原材料脱节,核销困难的实际情况,我署同意对中国北方 工业(集团)总公司进料加工进口的原材料按完税价格20%的比例征税,并准予对 进口原材料根据工艺需要作必要的串换,但进口原材料数量应以实际加工军品所需的 为限,被串换的进口原材料仍用于军工系统生产,对直接将进口料、件投放市场销售 的,应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补税。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应每年向你关报送 出口总表,作为核销依据,海关认为必要时可进行调查,如发现有擅自内销进口原材 料牟利行为,按《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为反映进料加工业务进展情况,正 确统计,中国北方工业(集团)总公司进口原材料和出口加工军品应填写进料加工专 用报关单。 对该公司已按进料加工在你关备案的合同,执行完毕后,可予以结案。 一九九0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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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对进料加工复出口申报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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