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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钻石加工项目监管手续费费率的通知
署税[1990]1150号
颁布时间:1990-11-14
1990年11月14日 署税[1990]1150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最近,汕头海关和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来函反映,于钻石加工项目,因进口 钻石坯料价值高,按千分之三率收取监管手续费企业负担偏重,建议调低费率。对此, 署委托广东分署在该省范围内对钻石加工项目的收费情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的情况, 为了做到合理收费,决定自一九九O年十二月一日起,对该加工项目下进口的钻坯料 改按海关审定的到岸价格的千分之一计征监管手续。 以上请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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