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加工贸易监管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5号
颁布时间:1999-05-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75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结转深加工的管理 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署长 钱冠林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结转深加工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关对加工贸易跨关区结转深加工的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的批复》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 金台帐制度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保税货物跨关区结转深加工是指加工贸易(来料加工、进 料加工)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结转至跨直属海关关区的另一加工贸 易企业深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未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直接结转。 第三条 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结转深加工业务,应事先按外经贸部门对结转深加 工业务审批管理规定获得批准,并按规定办理了海关手续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 结转。 第四条 海关对企业结转采用计划审批制度,转出企业在申领《加工贸易登记 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后,即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 货物结转深加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海关预申报转出计划。经海关 同意的,可分批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第五条 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海关批准,可不按转关 运输办理: (一)转入、转出地两个直属海关实现加工贸易备案合同数据资料计算机联网 管理的; (二)转出企业为A类加工贸易企业的; (三)转出企业主动申请并向转出地海关交付相当结转货物税款等额保证金的; (四)对按规定应办理转关运输,由于不具备计算机联网管理条件或因运输、 包装等方式限制而不具备转关运输条件,已由转出地海关收取相当于结转货物税款 等额保证金的; (五)转出企业结转已实行合同全额保证金台帐“实转”的保税产品的; (六)因特殊原因,经转入、转出地海关协商并报海关总署批准的。 第六条 不按转关运输办理结转货物的手续和要求 (一)转出企业凭外经贸主管部门的结转深加工批准文件、《申请表》(一式 三联)、《登记手册》、购销合同或协议等有关单证向转出地海关提出申请。转出 地海关审核同意后,通过计算机网络将结转内容传至转入地海关,并将其中一联 《申请表》留存,另二联由转出企业交转入企业。 (二)转入企业凭转出地海关批准的《申请表》第二、三联,填写本企业的相 关资料并盖企业印章,到转入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三)转入地海关收到转出地海关传输的资料,经与转入企业递交的《申请表》、 转入企业《登记手册》和购销合同或协议等,核对无误后,根据转入企业及产品实 际情况签注意见并确定是否按结转计划办理,办结审批手续后将《申请表》第二联 留存,第三联交企业办理结转报关手续。如果按计划办理的,转出企业应按海关批 准的货物数量进行实际送货,转入企业收货后应在《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 (以下简称《登记表》)上登记、签章。结转计划执行完毕,转入转出企业应凭双 方《登记手册》、《申请表》、《登记表》、购销合同或协议等单证在转入地海关 办理结转报关手续,转入地海关应于上述货物全部结转完毕后将海关签印的进/出 口报关单返还企业;非按计划办理结转的,须在转入地海关逐批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转入地海关在办理结转手续时,须调阅有关计算机数据,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有关 手续。 第七条 按转关运输办理结转货物的手续和要求 (一)转入、转出企业凭《申请表》、《登记手册》、购销合同或协议等,分 别向各自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将《申请表》第一联留存,另 二联交企业办理转关、报关等手续; (二)办理结转手续时,先由转入企业凭《申请表》及有关单证向转入地海关 提出转关申请。转入地海关审核同意后,根据《申请表》批准的数量按转关运输的 监管规定办理,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第三联交转入企业,并开出《转关联系 单》,由企业送转出地海关; (三)转出地海关收到转入地海关传输的转关数据与《转关联系单》,经与转 出企业提交的《申请表》核对无误后,按转关运输规定将货物转关监管至转入地海 关,并将数据通过网络反馈转入地海关,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第三联交企业; (四)转出地海关,应根据转入地海关的关封回执和反馈的计算机数据,确定 结转货物的实际数量,在转出产品《申请表》上做好批注,并将每次结转货物数量 累加;转出企业应及时汇总实际结转货物数量,集中向转出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五)结转货物到达转入地海关后,转入地海关应认真将上述单证与转出地海 关传输的数据或关封进行核对、查验及监管; (六)按转关运输办理的结转货物,应由经海关核准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 企业承运。转入、转出企业管理类别属于A、B类的,经主管海关同意,结转货物 可使用符合海关转关运输监管条件的自备车辆或选择经海关核准的运输工具承运, 企业及承运人共同向海关负责。 第八条 结转同一种货物,如转入、转出地海关归入不同的商品编码,编码相 同但商品名称不同或价格不一致时,由转入地海关确定后先行办理结转手续,并将 有关情况反馈转出地海关。如果差异较大的应由两地海关协商解决。 第九条 《申请表》由海关进行登记编号,编号办法为:年号+关区号+转入 (或转出)+顺序号。例如:“19996006转入001”。 第十条 转出、转入企业之间产品结转可比照进出口贸易以外汇结算,办结结 转货物海关手续后,海关可按有关规定向企业签发报关单外汇核销证明联。 第十一条 加工贸易企业不按规定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有走私、违规等情况 的,主管海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通知有关海关,有关海关接通知后应立即开展调 查,并对所辖企业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海关总署以往所发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结转深加工申请表》(略) 2、《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略)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海关总署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