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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携带进境散发性宗教印刷品处理请示的批复
署监二[1991]269号
颁布时间:1991-01-10
署监二[1991]269号 九龙海关: 九关[1991]171号请示悉。 关于对携带进境散发性宗教印刷品案件的处理问题,经我署研究,并商国务院宗 教事务局,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的 规定,《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进出境管理规定》已将散发性宗教印刷品列为 禁止进境的印刷品。据此,请你关对判明是散发性宗教印刷品的,均按禁止进境物品 处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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