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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旅客携带新台币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
署监二[1992]376号
颁布时间:1992-04-01
1992年4月1日 署监二[1992]376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 特区分局: 自台湾当局开放民众赴大陆探亲以来,进出境台胞不断增加,携带新台币进出境 不向海关申报的情况时有发生。随着海峡两岸交往的日趋频繁,旅客携带新台币进出 境将不断增加.为适应形势发展和对台工作的需要,加强对新台币的管理,特通知如 下: 一、对新台币视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项所列“其 他外汇资金”进行管理。旅客携带新台币进出境必须向海关申报。对携带出境的,海 关凭盖有“国家外汇管理局携带外汇出境核准章”和“银行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的 《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或本次入境时的申报单验放。 二、旅客违反规定携带新台市进出境,应按《海关法》、《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 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对新台币进出境的管理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目前台币兑换业务不宜对外多 做宣传,牌价也不对外公布,故暂不宜制订台币出入境管理办法。本通知仅供各关内 部掌握。因此,各关要切实加强领导,执行中有何问题及重大情况,请及时报署。 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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