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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验放台湾邮递物品的通知
(88)署行字第199号
颁布时间:1988-03-07
1988年3月7日 (88)署行字第199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去年十一月,台湾当局开放大陆探亲后,回大陆探亲的台胞日益增多,经香港等 地转寄进口的台湾邮递物品也有所增加,为使海关对台胞携带和邮寄进出口物品的验 放尺度大体一致,同时照顾海峡两岸同胞相互馈赠礼品和纪念品的需要,在大陆与台 湾未直接通邮之前,海关对转寄自或转寄往台湾的邮递物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通过香港、澳门地区转寄进境或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按照我署(84) 署行字第768号通知中《海关对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 办理。 二、通过外国转寄进境或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按照我署(84)署行字第 768号通知中《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办理。 现将我署拟定的公告发给你们,请于三月二十九日对外公布四月一日起实施。我 署(84)署行字第753号通知同时予以废止。 一九八八年三月七日 公告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自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起,对转寄台湾的个人 邮递物品按如下规定验放: 一、通过香港、澳门地区转寄进境或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按照《海关对寄自 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办理。 二、通过外国转寄进境或转寄台湾的个人邮递物品按照《海关对进出日邮递物品 监管办法》办理。 **海关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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