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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

署监[1994]774号颁布时间:1994-11-14

     1994年11月14日 署监[1994]774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照顾收、寄件人的合理需要,将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每次允许邮寄进出境的 限值和免税额调整如下:   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下同),免 税额为400元;寄自或寄往上述地区以外的个人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免 税额为500元,超出的,仅征超出部分。   在按调整后的限值勤和免税额验进出境邮件时,对个人收寄的物品,原则上以限 值决定是否允许进出境;对单件不可分割的物品,虽超出限值规定,但确属个人正常 需要的,可从宽验放;对邮运进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规定办理货物进口手续。   请各关于1994年11月21日对外发布《公告》实施。 附件:公告稿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自公告之日起,海关对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 值及免税额调整如下: 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区的个人物品,每次允许进出境的限值为人民币800元,免税 额为人民币400元;寄自或寄往上述地区以外的个人物品,每次允许进出境的限值 为人民币1000元,免税额为人民币500元,超出上述免税额的邮寄进境的个人 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 办法》规定,对超出部分征收进口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199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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