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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的通知
署监[1996]652号
颁布时间:1996-08-05
1996年8月5日 署监[1996]652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为贯彻国务院批准的行邮税调整方案,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合理减轻税负,我 署已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进行适当调整。在此基础上, 为进一步深化海关对进出境物品管理的改革,适应扩大开放新形势,我署对现行《旅 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进行了修订,现下发你关。请随 公告稿(见附件一)将修订后的《分类表》(见附近件二)于1996年8月10日 对外公告,自1996年8月15日起执行。执行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分类表》将原四类物品改为二类,取消第四类。其中第一类物品限值由人 民币500元以下调整为1000元以下(含1000 元);第三类物品限值维持1,001-5,000元(含5,000元)不变。 二、《分类表)第一、二类物品中的列名物品,不再按值归类管理。 三、《分类表》系海关总署制定各类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限量的基础,具体验放 尺度按照有关专门规定及其所附限量表执行。 四、超出《分类表》所列最高限值(即:完税价格人民币5,000元)的物品, 不视为旅客行李物品。除另有规定者按有关规定办理外,经海关特准可予以征税放行。 本通知及其所附《旅客进出境物品分类表》实施之日起,我署于1994年11 月25日修订实施的《旅客进出境物品分类表》予以废止。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2.旅客进出境物品分类表 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现决 定对《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 表》(见附件)自1996年8月15日起执行。1994年11月25日海关,总 署修订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日 附件2: 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996年8月15日修订) 第一类物品 第二类物品 第三类物品 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 烟草制品 价值人民币1,000元 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酒精饮料 以下(含5,000元) 的其它生活用品 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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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新华社香港分社挂靠单位内派人员进境行李物品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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