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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邮递物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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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司关于对我国出境游客携带物品加强管理的通知
监二(一)[1994]74号
颁布时间:1994-02-22
1994年2月22日 监二(一)[1994]74号 广东分署,广州、九龙、拱北、黄埔、江头、江门、湛江、佛山、福州、厦门海关: 据我驻外使馆反映,近一、二个月来,一些我国游客在马来西亚吉隆坡等城市的 街头摆摊,售卖中国药材和小手工艺品,有些小商人已开始利用旅行团,雇用游客协 助带货,化整为零,携带出境。因在街头售卖的中国成药品质较差,有些已失去疗效, 甚至含有危害健康的类固醇和其他毒素,已引起马来西亚有关部门的关注,并已采取 一些措施。 我国游客无照行商,销售劣质药材,不仅违反当地法律,而且败坏我国商品在国 际市场上的信誉,任其发展下去势必造成不良后果。为此,请你关加强对出境旅游者 所带物品的检查,严格按限值验收并应坚持自用合理数量的原则。请广东分署、福州 海关会商省府办公厅和当地旅游、侨务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加强综合治理。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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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转发税委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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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司关于对在外劳务人员、远洋船员带进行李物品验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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