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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塞内加尔和阿富汗部分商品零关税待遇的通知
税委会[2006]15号
颁布时间:2006-06-26
海关总署:
近日,我国政府分别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正式签署了关于我给予其部分对华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的换文协议。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对以下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
一、对原产于塞内加尔共和国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具体商品与我国已给予贝宁共和国等非洲27个国家零关税待遇的商品范围相同,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6年)》附表《进口关税特惠税率表》;
二、对原产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具体商品与我国给予也门等亚太4个国家零关税待遇的商品范围相同,见《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汽车等商品关税税率及实施有关协定税率 特惠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06]13号)附件5《进口特惠(也门等4国)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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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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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6号 关于公布《2006年上半年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及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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