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关税征管
>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黄磷、硅铁出口暂定税率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5号
颁布时间:2005-04-28
2005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5号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黄磷和硅铁的出口暂定税率: 一、停止执行黄磷(白磷)(税号28047010)10%的出口暂定税率, 恢复按20%计征出口关税; 二、硅铁(税号72022100、72022900)的出口暂定税率由0% 调至5%。 以上税率执行期限为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3)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8号
下一篇: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66长丝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公告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