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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6号
颁布时间:2004-11-12
2004年11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6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 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征收反倾销税,征 税时间从2004年11月14日起开始,期限为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04年第57号公告(见附件1),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11月14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 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海关商品编号及商品名称: 29221100.10单乙醇胺、29221200.10二乙醇胺,但下述商品 不在本次反倾销措施执行范围之内:29221100.90单乙醇胺盐、 29221200.90二乙醇胺盐),除按现行规定征收法定关税外,还应区别不 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并按下 述公式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的计算公式为: 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 增值税税率 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乙醇胺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日本、美 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对于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乙醇胺 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美国、伊朗、 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其他美国公司适用 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 台湾地区和墨西哥,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照附件2所列 的相应国家和地区其他公司适用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 西哥的乙醇胺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01年第9号公告执行。 四、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 湾地区和墨西哥的乙醇胺已经缴纳的现金保证金,按本公告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 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交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 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现金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附件2所列税率计算的 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有关单位可在2004年11月14日至 2005年5月13日期间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五、对于伪报原产地或伪造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有关规定进行 处罚。 六、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出现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对其征收反 倾销税时,有关企业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就有关问题作出裁定。 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德国、伊朗、马来西亚、 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附件2:乙醇胺反倾销税税率表 原产国(地区) 供货厂商名称 税率 日本 日本公司 74% 英力士美国有限公司(INEOS Americas LLC) 20% 〔2004年1月前为英力士有限公司(Ineos LLC)〕 美国 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74% 其他美国公司 (All Others) 74% 伊朗 伊朗阿拉克石油化学公司(Arak Petrochemical Company) 26% 其他伊朗公司 (All Others) 32% 马来西亚 奥伯帝莫马来西亚化学公司(OPTIMAL Chemicals 9% (Malaysia)Sdn Bhd) 其他马来西亚公司 (All Others) 74% 墨西哥 墨西哥公司 74% 台湾地区 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Oriental Union 20% Chemical Corporation) 其他台湾地区公司(All Others) 7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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