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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8号
颁布时间:2004-05-31
2004年5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8号 为便于海关对药品进行商品归类,自公告之日起,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 则》及相关注释另有规定以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 作为海关商品归类的依据之一。在海关需要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提供该证的 复印件。 此前有关货物所征收税款不予调整。 特此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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