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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等4国及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暂缓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决定
税委会[2003]20号
颁布时间:2003-09-15
2003年9月15日 税委会[2003]20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并依据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 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等四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暂不实施反倾 销措施的请示》(商公平发[2003]317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 原产于俄罗斯、韩国、乌克兰、哈萨克斯坦4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冷轧板卷采取反倾 销措施,但是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暂缓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产品为:冷轧板卷,亦称冷轧薄板(不包括用于马口铁生 产的冷轧板卷)。该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号(2001年)为 72091500、72091600、72091700、72091800、 72092500、72092600、72092700、72092800、 72099000、72112300、72112900、72119000,其 中72091800项下用于马口铁生产的冷轧板卷不在反倾销措施实施范围之列。 二、反倾销措施实施时间为自2003年9月23日起的5年。 三、自实施日起,暂缓征收反倾销税;恢复征收的时间及方法将另行公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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