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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7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75号
颁布时间:2003-12-23
2003年12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75号 我国与印度两国政府于2003年2月就《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 中国家成员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以下简称《曼谷协定》)中相互适用问题达 成一致。经双方政府批准同意,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曼谷协定》框 架下的关税减让。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海关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货物将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明的税目所对应的《曼谷协定》税率征收关税。 二、海关对申报适用《曼谷协定》税率,且申报原产地为印度的进口货物,将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国家成员关于 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海关总署令第94号公布) 审查确定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地。 特此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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