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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在复审期间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税委会[2003]12号
颁布时间:2003-06-25
2003年6月25日 税委会[2003]12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 鉴于商务部已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 施进行期终复审(商务部2003年第28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 条例》第五十二条,并依据商务部《关于在复审期间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 进口新闻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03]149号)。国务院 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如下: 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在反倾销复审期间仍按《国务院关税 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税委会[1999]14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本决定自2003年7月10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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