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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40号》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税函[2003]254号
颁布时间:2003-07-21
2003年7月21日 署税函[2003]254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 为规范因商品归类错误引起的关税及其他进口环节税的补、退税问题,并视不同 性质区别处理,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40号》(以下简称《公告》)。 为准确执行《公告》的各条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的适用范围包括有关海关根据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 授权的海关商品归类分中心制发的文件(包括归类决定),纠正本关已征税放行货物 的原归类而引起的补税问题。 二、《公告》第二条的适用范围包括海关总署纠正海关商品归类分中心的原归类 而引起的补税问题。但对于归类分中心原归类决定所涉及的商品归类,如属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没 有明确规定的,海关总署和归类分中心均可以进一步予以明确,其引起的税收问题, 应按公告第四条执行。 三、因《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1号》己废止,《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海关 总署公告2002年第11号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函[2002]232号)和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1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署税 函[2002]532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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