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关税征管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5号
颁布时间:2003-04-11
2003年4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3年4月11日,实施钢铁产品最终 保障措施项下原产于日本的冷轧不锈薄板(带)(税号:72193200, 72193300,72193400,72193500,72202010, 72202090)已达到给定的配额总量;实施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项下的无取 向硅电钢(税号72251900,72261900)已达到给定的全球配额总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8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总署2002年第38号公告和2003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自2003年4 月12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日本的上述冷轧不锈薄板(带)按照18.1%的 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所有适用最终保障措施的国家(地区)的 无取向硅电钢,按照20.2%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 对于进口配额到量后不加征特别关税的冷轧不锈薄板(带)(税号: 72193200.10,72193300.10,72193400.10, 72193400.20,72193500.10,72193500.20, 72202010.10,72202010.20,72202090.10, 72202090.2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3)
上一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3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四)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4号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