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关税征管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9号
颁布时间:2003-03-27
2003年3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截止2003年3月27日,实施钢铁产品最终 保障措施项下原产于德国的冷轧不锈薄板(带)(税号:72193200, 72193300,72193400,72193500,72202010, 72202090)已达到给定的配额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部2002年第48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2年第38号公告和 2003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自2003年3月28日起,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德 国的上述冷轧不锈薄板(带)按照18.1%的加征关税税率加征关税。 对于进口配额到量后不加征特别关税的冷轧不锈薄板(带) (税号:72193200.10,72193300.10, 72193400.10,72193400.20,72193500.10, 72193500.20,72202010.10,72202010.20, 72202090.10,72202090.2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 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第4号公告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3)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5号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8号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