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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22号
颁布时间:2002-09-10
2002年9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22号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在确有需要时,可将有关工模具、半成 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外发加工。由接受委托的区外企业向加工区主管海关缴纳货物应征 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值保证金或保函后办理出区手续。委托加工的货物按期返回 区内的,出口加工区主管海关在办理验放核销手续后,应及时退还保证金。 特此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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