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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署税发[2001]280号
颁布时间:2001-07-13
2001年7月13日 署税发[2001]280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 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2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下列科 学研究机构继续执行有关科教用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企业(集 团)技术中心; 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国家工程 技术中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 三、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国家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 以上科研机构可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下发〈关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 口税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署税[1997]585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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