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关税征管
>
正文
关于收取免税商品监管手续费若干问题的通知
(88)行综字第361号
颁布时间:1988-01-09
(88)行综字第36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9月23日,行邮司在九龙海关召集有部分海关和售券单位参加的会议,对总署 (88)署行字第909号文“关于征收免税商品监管手续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了说明,现将会议明确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以便各关在执行中 掌握。 一、征收免税商品监管手续费的对象为: 境内供应驻华使领馆外交人员、华侨、台胞等探亲旅客,出国人员、运输工具服 务人员兔税外汇商品的公司及所属免税商店、供应站;供应入出境旅客的口岸免税品 商店;经营“在外售券、境内取货”业务的公司及经营其他免税品业务的单位。 二、如何确定到岸价格 以输出国(地区)正常的批发价格加上运抵我国的运费、保险费等一切费用为到 岸价格。一般情况下,以经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价格作为到岸价格。 三、外币换算问题 监管手续费一般收取人民币。以外币为到岸价格的,应当由海关按照填发手续费 收款书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成人 民币。目前,暂用征税所用的1986年7月4日的汇率折算。 四、监管手续费启征时间 今年9月10日以前已申报进口的免税商品,海关不再补收监管手续费。此日以 后申报进口的,自申报货物进口之日起,海关按规定于报关时逐单收取监管手续费。 目前均不采取集中收费的作法。 五、转关监管和内部调拨免税商品的收费问题 免税商品进境时,经营单位要求加封监管至目的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的,入境地 海关应按规定监管至目的地海关,监管手续费由的地海关收取。免税商品在境内调拨 时,已办理报关手续并交纳了监管手续费的,调入地主管海关凭调出地主管海关批注 已收取监管手续费的转关运输货物准单,不再收取监管手续费。 六、内销和退运境外等情况的处理 经营单位经海关批准将免税商品内销或退运境外的,已征的监管手续费不予退还。 七、收费使用统一的“海关收款书”。 以上请遵照执行。
上一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冻鸡产品实行暂定税率及增列肉鸡产品税则税目的通知
下一篇:
海关总署关于下达《海关征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