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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格陵兰和法罗群岛的进口产品按优惠税率计征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00]10号
颁布时间:2000-08-30
2000年8月30日 税委会[2000]10号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 会批准,自2000年9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格陵兰和法罗群岛的产品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进口税则》优惠税率计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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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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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格陵兰和法罗群岛的产品按税则优惠税率计征关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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