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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税委会[1999]14号
颁布时间:1999-05-18
1999年5月18日 税委会[1999]14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部《关于拟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 ([1999]外经贸法发第113号)及其附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 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调查的最终 裁定》”,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原产于加拿大、 韩国和美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执行中的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7月10日起,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到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二、征收反倾销税的新闻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号列为:480 10000;反倾销税税率为: 加拿大:豪森纸浆纸业有限公司 61% 雄师集团 59% 太平洋纸业公司 (原MB/出口销售有限公司) 57% 阿维纳公司 78% 芬利森林工业公司 78% 其他加拿大公司 78% 韩国: 韩松纸业有限公司 9% 其他韩国公司 55% 美国: 所有美国公司 78% 三、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 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对自1998年7月10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步 裁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现金保证金,按本决定所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 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提供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 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现金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 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 纸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本决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9年6月9日之前对外公告;由海 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于对外公告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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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税率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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