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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正构烷烃等商品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
署税[2000]122号
颁布时间:2000-03-17
2000年3月17日 署税[2000]122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正构烷烃等商品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00]3号},对正构烷烃、液体石蜡实行公开暂定税率(见附 件一)。经此调整后,《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口商品税目税率的紧急通知》 (署税[1999]868号)附件五序号由205增加至207。 本通知新增暂定税率有效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 文到之前,已多征税款准予退还。请各海关接本通知后,即将本通知所附公告稿 (见附件二)对外公告。 H883/EDI参数库的维护通知,将另文下发。 特此通知。 附件一:公告稿 接海关总署通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正构烷烃、液体石蜡实行暂 定税率(详见附表)。本公告暂定税率有效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 12月31日。文到之前,已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二000年三月日 附件二:增列公开暂定税率商品表 税号(2000年) 商品名称 优惠税率% 暂定税率% 27100029 正构烷烃(碳九以 12 6 上组分重量百分比 大于等于95%) 27100056 液体石蜡及重质液体石蜡 12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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