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法规 >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3号颁布时间:2017-09-27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10年第59号公告。相关工作可依据2013年第29号公告附件2和2014年第92号公告,按照通关作业无纸化企业存单管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