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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企[2003]137号
颁布时间:2003-04-15
2003年4月15日 财企[2003]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财政部、原外经贸部联合制定的《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企[2001]625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发以来,对实施“走出去”发展战 略,促进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发展,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 业务发展需要,现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扩大保函风险资金的支出范围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调整为:为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具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 预付款保函提供担保。 二、放宽申请使用保函风险资金的企业条件 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调整为:资产总额在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8000万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500万元人 民币),连续两年赢利。 三、增加企业使用保函风险资金开立保函的额度 办法第十二条调整为:同一企业累计开立保函余额为3000万美元。对承接发 展前景良好,确有经济效益的特大型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企业不得超过4000万美 元。 特此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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