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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会计制度》(暂行)的通知(二)
财农字 (1994)第397号
颁布时间:1994-12-26
1994年12月26日 财农字 (1994)第397号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八十二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以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内部 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另行制定水利工程管理 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十三条 乡、镇水利站的财务管理,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一、通用设备部分 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 10-14 2.动力设备 11-18 3.传导设备 15-28 4.运输设备 6-12 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1)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 8-12 (2)电子计算机 4-10 (3)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7-12 6.生产用炉窑 7-13 7.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 9-14 8.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1)设备、工具 18-22 (2)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 5- 8 二、水、电专用设备部分 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9.机电排灌设备 8-12 10.水轮机组 15-25 11.喷灌设备 6-10 12.启闭机组 10-20 13.水传导设施 (1)铸铁管道 20-30 (2)混凝土管道 15-25 14.水电专用设备 (1)输电线路 30-35 (2)配电线路 15-20 (3)变电、配电设备 18-22 (4)机电设备 12-20 三、其他专用设备部分 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15.冶金工业专用设备 9-15 16.机械工业专用设备 8-12 17.化工、医药专用设备 7-14 18.电子仪表、电讯专用设备 5-10 19.建材工业专用设备 6-12 20.纺织、轻工专用设备 8-14 21.矿山、煤炭及森工专用设备 7-15 22.建筑施工专用设备 8-14 23.公用事业专用设备 13-25 24.商业、粮油专用设备 8-16 四、房屋、建筑物部分 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25.房屋 (1)生产用房 30-40 (2)受腐蚀生产用房 20-25 (3)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0-15 (4)非生产用房 35-45 (5)简易房 5-10 26.建筑物 (1)钢筋混凝土闸、坝 45-55 (2)土坝 30-45 (3)干渠、支渠 15-25 (4)隧道、涵洞 35-45 (5)机井 10-20 (6)港口码头基础设施 25-30 (7)其他建筑物 15-25 五、经济林部分 设备分类 折旧年限 27.经济林木 5-1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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